由于此前物业试用期考核投票的参与人数未达到全体业主人数及面积的三分之一,根据原合同约定,考核未能通过。业委会近期重新启动了新一轮投票,就新物业公司的选聘方式进行表决:采用公开招标还是协议选择。
与此同时,常律师在群里又掀起了新一轮对抗:继续发起无法实名的业主联名登记(号称是要尽快实现我们普通业主的诉求,前一次联名还让街道花钱找志愿者来核实业主身份真实性,最后是不了了之);继续对业委会进行恶意中伤,声称其不作为。他们翻出早期聊天记录,断章取义地进行歪曲解读,甚至公然扬言要罢免并解散业主委会。以下是他们的部分发言:
此次业委会发的投票,我是不会投的,因为:
无论是邀标还是挂网招标,都无从知晓业委会会招个什么物业进来,相信没有一个业委会的局外人能判断得出这一点;
二是,业委会此前赞成应给鲲鹏拔高的物业费3.6、4.6、8,业主在上一次招物业前事反对无效,根本不听!
三是,我们业主是既要大品牌,又要信用品行服务好收费性价比高的公司,我们就是既要又要,因为这有现实可能性!
四是,对于一个从来不听取业主不同意见、满嘴谎话的业委会,我们不要,要罢免!必须要罢免!
【郑重建议】:
①如果业委会的诸君还有一点廉耻之心,就干脆一点全体辞职,提前将权力归政于全体业主。毕竟把华时代搞成如此不堪,已经是责任重大了。去年招投标物业时,本人在开标前精准预测“鲲鹏物业一定会中标”,并及时吹哨呼吁停止,你们听劝吗?如今可有一丝半点的悔意?
②业委会如果没有公益心和公德心,权力不放在笼子里,不能够及时公开信息和透明办事,不能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建议,那么这个小区就不要成立业委会。否则就会贪腐失管,权利寻租的代价则是全体业主深陷分裂、争吵和房价下跌的万丈深渊。
③没有业委会,将小区权力上交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代管,这是一条最光明的道路。毕竟街道和社区是党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受纪监委和政法部门约束的国家机关,它们做事有制度和法律保证,你们业委会有什么保证?
④诛心的问一句:华时代小区现在矛盾重重,怨声载道,你们业委会的同志们又不是专业领工资的编制人员。面对如此巨大压力和严峻形势,既无工资收入又无利益输送,凭什么你们还如此热心奔走搞下一任物业的选聘?求名已经臭不可闻,求利又死不承认,那你们求什么?说道、说道!还等什么启动罢免程序咯,早点请辞,体面一点,毕竟你们也是业主啊!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咧!
也有热心业主反驳:
实在是看不下去,也写一段小作文共勉。
①、以 “廉耻心” 胁迫辞职,是对业主自治责任的粗暴践踏
首先,小区治理出现矛盾时,动辄要求业委会 “全体辞职”,本质上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其成员均为无偿服务的业主代表,即便工作存在疏漏,也应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提出整改建议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以道德绑架施压。去年物业招投标中,“精准预测中标” 若缺乏招投标流程违规的实质性证据(如泄露标底、评委资质瑕疵等),仅以主观判断定性 “黑箱操作”,本身就有失公允。若真存在程序问题,完全可通过调取监控、公示评标报告等方式核实,而非仅凭猜测煽动对立。
②、否定业委会存在价值,是对业主自治权利的主动放弃
“没有公益心就取消业委会” 的逻辑存在根本性错误:其一,业委会的权力来源是业主大会授权,其合法性建立在民主选举基础上,而非个别质疑者的主观判定;其二,任何组织都可能存在监督漏洞,但解决之道是完善制度(如建立财务公开平台、设立业主监督小组),而非因噎废食。所谓 “贪腐失管” 是极端个案,多数业委会通过定期公示、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规范运作,反观部分小区取消业委会后,物业与业主矛盾更易因缺乏缓冲主体而激化。
③、将治理权上交街道社区,是对基层治理逻辑的严重误读
街道社区作为政府基层单位,其职能是 “指导监督” 而非 “直接代管”。小区事务如物业选聘、公共收益分配等,本质上属于业主私权范畴,政府部门介入需遵循 “法无授权不可为” 原则。若将自治权完全上交,不仅会导致 “居民事政府管” 的行政效率低下,更会架空《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的自治权利。事实上,全国多地实践表明,政府过度介入小区治理,反而会引发 “权责不清” 问题 —— 如深圳某小区由街道代管后,曾出现公共维修资金申请周期长达半年的案例。
④、以 “求名求利” 揣测业委会动机,是对业主公益精神的漠视
质疑 “无工资却热心工作” 的逻辑,恰恰忽视了业主自治的本质:业主参与业委会工作,核心动机是维护自身房产价值与居住环境,这是典型的公共利益驱动。华时代小区矛盾重重,更需要业主代表牵头协调,而非以阴谋论否定他人付出。若认为业委会存在不当行为,完全可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启动罢免程序(需 20% 以上业主联名提议),但在程序启动前,仅凭主观臆测进行 “诛心之问”,本身就是对业主自治氛围的破坏。
总之——业主与业委会的关系,应是 “共建者” 而非 “对立者”。若真心希望小区向好,更应聚焦问题本身:如要求业委会公开招投标原始文件、制定《业主监督章程》、召开全体业主听证会等。动辄呼吁 “辞职”“上交权力”,看似快意恩仇,实则是将治理责任推给他人的懒惰思维。真正的业主自治,需要的是理性监督与建设性参与,而非通过舆论施压制造分裂。
参考文献:
https://mp.weixin.qq.com/s/SQxoRTkLRtRG6kIECHfZLQ
https://mp.weixin.qq.com/s/HL4L_eEMMhcJ765jtYFJ1Q
